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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石向锋与石建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向锋,石建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301号原告:石向锋。委托代理人:周国平,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建明。原告石向锋与被告石建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丽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冯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环、倪雪君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向锋的委托代理人周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建明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向锋诉称:2011年12月16日徐海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月利率约定为2%,借款期限到2012年1月15日为止,如逾期归还每日承担滞纳金1,000元,由被告对上述借款及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二年。双方同时约定如导致诉讼,借款人自愿赔偿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诉讼代理费。借款到期后徐海明和被告并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尚欠的借期内利息2,000元;支付自2012年1月16日起到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石向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2011年12月16日借款人徐海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对借款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期限、担保范围等均作了约定,由被告石建明进行担保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费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本次诉讼已支付代理费3,000元,根据借条约定,借款人应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诉讼代理费等经济损失的事实。被告石建明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审理中,被告石建明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诉之主张进行抗辩和对原告所举之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原告愿对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16日,徐海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至2012年1月15日止,如逾期则债务人每日应承担滞纳金1,000元,同时约定如导致诉讼,还应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代理费等内容。被告石建明为上述借款及各项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二年。借款到期后徐海明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石建明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石向锋与被告石建明之间的担保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借款人徐海明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未还,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被告石建明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石建明代为归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石建明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建明应代借款人徐海明偿还原告石向锋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2,000元,支付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石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冯 丽人民陪审员 谢 环人民陪审员 倪雪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