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瓦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瓦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蔡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4年7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都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