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瓦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瓦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蔡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4年7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都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