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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邓某交通肇事罪,邓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玉刑初字第5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2005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温岭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2月11日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辩护人薛金春。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4)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雅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辩护人薛金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关于交通肇事的事实2013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邓某驾驶贵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何念念从路桥往玉环方向行驶。当晚19时许,被告人邓某途径路泽太一级公路26KM+65M处,即温岭市太平街道五龙小区天桥上,因其驾驶车辆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乘坐人员何念念倒地受伤,被告人邓某随即让赶到现场的袁荣华将何念念送往医院抢救,后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报警并在该医院等候公安民警到达后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被害人何念念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0月12日死亡。经检验,被害人何念念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何之林、孔祥友、袁荣华、邓明祥、余兰英的证言、指令出动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公安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关于故意伤害的事实2014年2月10日晚21时许,被告人邓某在本县龙溪镇花岩浦村其出租房内看电视,邻居王胜堂过来让其将电视音量关小点,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邓某从床边拿出一把西瓜刀将被害人王胜堂头部砍伤。随后,被告人邓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达现场无拒捕,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胜堂的损伤为硬膜外出血、额骨骨折,面部创口8.6厘米长,面部皮肤划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王胜堂就民事部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给被害人王胜堂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胜堂的陈述、证人朱英、余兰英、覃贵军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尚有前科资料、情况说明、自首证明、自愿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邓某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邓某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实施犯罪后主动报案或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达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视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实际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曾国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