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刑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黄胜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执字第1109号罪犯黄胜,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现在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2007)沙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胜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邢刑执字第11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胜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认为罪犯黄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审理查明,罪犯黄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受到狱部考核表扬5次,记功1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黄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胜准予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绍彬审 判 员 常 成代理审判员 李怀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史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