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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伦诉庞新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伦,庞新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诉��调字第00198号原告:王伦,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城镇东环路××号。被告:庞新宁,男。本院受理原告王伦诉庞新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伦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伦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家宝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