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梅民初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陈国火与许鲁清、许聿雪、陈世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梅民初字第547-1号原告陈国火,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郭学金、姚兴禄,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鲁清,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许聿雪,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陈世淼,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火诉被告许鲁清、许聿雪、陈世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以被告许鲁清、许聿雪在榕城监狱服刑,被告陈世淼在闽江监狱服刑,且三被告均未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故无法正常开庭为由裁定本案中诉讼。2014年7月10日,原告陈国火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提交因生活困难免交本案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火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以及免交诉讼费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4元,减半收取1687元,退还原告陈国火。审 判 长  黄仁敏审 判 员  李 心人民陪审员  黄小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瑜-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