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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朱志纯、索红梅、朱琳、朱一凡与刘国亮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纯,索红梅,朱琳,朱一凡,刘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604号申请执行人朱志纯,农民。申请执行人索红梅,农民。申请执行人朱琳,农民。申请执行人朱一凡,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刘国亮,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朱志纯、索红梅、朱琳、朱一凡与刘国亮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国亮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