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钟某与雒某离婚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钟某,女,汉族,1970年出生,乾安县人。被告:雒某,男,汉族,1970年出生,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天极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人民陪审员 吕玉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