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商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广电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绥化广播电视报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市广电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广播电视报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商初字第281-1号原告佳木斯市广电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光复路。法定代表人林立红,女,董事长。被告绥化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法定代表人曹秋敏,女,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木斯市广电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绥化广播电视报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木斯市广电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556元及保全费545元,由原告佳木斯市广电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玉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