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民一终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淑娜与赵京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京伍,张淑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一终字第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京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娜。上诉人赵京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京伍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京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京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7元,减半收取778.5元,由上诉人赵京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国光审判员 楚国华审判员 于纪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郝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