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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龙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晋刑初字第174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4)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龙某在晋江市安海镇桐林村路口的“川渝”饭店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0.09克海洛因给洪某,后被警方查获。警方当场缴获上述交易的毒品及1部用于贩毒联络的白色步步高BBKV207型手机、人民币100元,并从被告人龙某身上缴获0.84克海洛因。案发后,涉案毒品已被上缴至晋江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现金人民币100元已由警方依法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亦无异议,且有被查扣在案的海洛因、贩毒联络的手机等物证;晋江市公安局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尿液检验笔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扣押称量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书证;证人洪某的证言;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4)毒检字第18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白色步步高BBKV207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向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戴庆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