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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怡和佳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益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怡和佳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深圳市怡和佳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工作站同富裕工业村3号厂房四层。法定代表人周正刚。被告深圳市益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科技工业园4栋3楼。法定代表人郭建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怡和佳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益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孟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