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樊某青申请执行樊某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青,樊某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鲁执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樊某青,男,1950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法定代理人:马某先,又名樊某,女,194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樊发青同父异母姐姐)。被执行人:樊某蕊,又名樊某瑞,女,1955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我院于2014年4月29日冻结了樊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现因樊某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樊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