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57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李明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5796号原告李明,农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