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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滨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孔某,男,1975年8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筱麟、陈萍,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女,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孔某已预交),由孔某负担。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陶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