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滨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孔某,男,1975年8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筱麟、陈萍,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女,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孔某已预交),由孔某负担。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陶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