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林如续,易学华,皮伟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如续,易某某,皮伟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如续,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6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熊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易某某,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6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皮伟良,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如续、易某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皮伟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易某某运输毒品罪的起诉。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永 鹰代理审判员 李 生 荣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晨(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