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董超与刘恩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超,刘恩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439号原告董超,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委托代理人叶礼霞(系董超之妻),女,汉族,1968年3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解文星,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恩涛,男,汉族。董超诉刘恩涛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徐明显、代理审判员曾凡玲、人民陪审员许正标组成合议庭,徐明显主审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解文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董超诉称,2011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干瓦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共计20500元,后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以下事项:判令被告刘恩涛偿还原告工资款20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董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二、欠条原件二张,证明被告刘恩涛拖欠原告董超工资款共计20500元。刘恩涛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恩涛分别于2012年1月19日打下10000元欠条、2012年1月28日打下10500元欠条,共计欠董超20500元。本院认为,欠条是合同形式的一种,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恩涛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原告偿还205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恩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超一次性偿还20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恩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明显代理审判员 曾凡玲人民陪审员 许正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