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执行字第12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谷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苏平,陈国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1297-1号申请执行人谷苏平,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国枝,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谷苏平与被执行人陈国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国枝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89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国枝名下的房产已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处置,申请人已向该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被执行人陈国枝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12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振  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