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6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北京亿家伟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北京筑丰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亿家伟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6287号原告陈国强,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筑丰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58号院22号楼A7。法定代表人梁晓强。被告北京亿家伟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3号院4号楼3层307室。法定代表人王晓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与被告北京亿家伟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筑丰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强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国强负担。审 判 长 万 迪代理审判员 付 强代理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卢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