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金俊荣诉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俊荣,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运行初字第11号原告金俊荣,女,1944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曹迎滨,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志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法定代表人史忠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洪东,该局法制大队科员。委托代理人吴爱民,该局小王庄派出所科员。原告金俊荣不服被告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作出的沧公运(小)行罚决字(2013)第304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俊荣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俊荣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俊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忠诚人民陪审员 王秀阁人民陪审员 白金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