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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金俊荣诉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俊荣,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运行初字第11号原告金俊荣,女,1944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曹迎滨,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志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法定代表人史忠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洪东,该局法制大队科员。委托代理人吴爱民,该局小王庄派出所科员。原告金俊荣不服被告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作出的沧公运(小)行罚决字(2013)第304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俊荣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俊荣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俊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忠诚人民陪审员  王秀阁人民陪审员  白金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