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陈丽华与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0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路××花园××601。被告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诉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