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88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天岳宏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青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岳宏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青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国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8890号原告北京天岳宏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北堤寺村117���。法定代表人赵春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洋,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青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村北京经开万佳国际机械商城有限公司内A213。法定代表人胡小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东马路99号A213-A217。法定代表人徐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永,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被告张国艳,男,1977年8月7日出生。原告北京天岳宏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顾问公司)与被告北京青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被告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机械公司)、被告张国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资产管理公司、被告工程机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均认为本案实际为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应当由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且属专属管辖。依据投资顾问公司提交的协议看,北京市通州区非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是被告住所地。因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工程机械公司提出的: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应当由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规定并非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投资顾问公司提交的2012年8月13日、甲方负责人处签名为“张国艳”的协议载明:如对本协议有异议归通州区人民法院解决。投资顾问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上述约定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青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青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熊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首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