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吉高新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华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朝阳路。法定代表人:张永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68,484.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712,631.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144,878.00元,本院收缴执行费10,975.00元。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结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尹立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