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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3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周志强与武汉专顺储运有限公司、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王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强,武汉专顺储运有限公司,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302-5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强,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汉专顺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特1号701。法定代表人王世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雷,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周志强与武汉专顺储运有限公司、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王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武仲调字第000145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志强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且该房地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本院暂无法处置。2014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周志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武仲调字第000145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专顺储运有限公司、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王雷应当继续履行(2013)武仲调字第0001453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黄格畅代理审判员  王爱全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