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37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奥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扶风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奥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扶风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3798号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园中路188号。注册号310000000082756。法定代表人张胜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晴,女,该公司行政经理。被告陕西奥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37号。注册号610000100237960。法定代表人方存进,总经理。被告扶风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新区南二路10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奥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扶风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256元,剩余325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韩 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珈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