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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刑初字第0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丰雷雷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丰雷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谷城刑初字第00006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农民。诉讼代理人占涛谷城县庙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丰雷雷,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月8日被抓获,同月15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雷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被致伤后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159792.4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乾蓉、代理检察员李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占涛,被告人丰雷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丰雷雷在谷城县城关镇泰山路“来御来”小吃店门前,见城关镇男青年张某乙将手搭在张某甲的肩膀上戏称:“媳妇,你咋来这么晚?”被告人丰雷雷听到后即走到张某乙面前说:“你在说啥子,张某甲是我玩得好的女朋友”。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丰雷雷遂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匕首,见张某乙、潘某走到自己面前,即朝潘某的右侧腹部戳一刀,尔后逃离现场。潘某受伤后被他人送到医院治疗并报警。经法医鉴定:潘某损伤属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丰雷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雷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诉称,由于被告人丰雷雷的行为致其受伤,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受伤后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159792.4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丰雷雷来到在本县城关镇泰山路“来御来”三汁焖锅小吃店门前时,见城关镇男青年张某乙、潘某、文某、陈俊虎和谷城县第三中学女学生张某甲等人也在此处,张某乙将手搭在张某甲的肩膀上戏称:“媳妇,你咋来这么晚?”被告人丰雷雷听到后即走到张某乙面前说:“你在说啥子,张某甲是我好友的女朋友”。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张某乙从店内拿了两个啤酒瓶子对被告人丰雷雷说:“来、搞”。被张某甲拦住。双方继续争吵时,陈俊虎踢被告人丰雷雷身上一脚。被告人丰雷雷遂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见张某乙进店内拿一根钢管出来,潘某也走到自己面前,被告人丰雷雷即朝潘某的右腹部刺一刀,后逃离现场。潘某被刺后被送往谷城县中医院治疗,住院70天,花医疗费92035.90元。并因此产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潘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4530.40元,误工费15048元。经法医鉴定:潘某胃破裂、十二指肠降部贯通伤、胰头裂伤,腹腔内积血,损伤属重伤。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1、被害人潘某证实:2013年9月18日20时许,我和张某乙、文某、陈俊虎、沈成等人在“来御来”吃饭,文某接了一个叫张某甲的谷三中学生,张某乙喊了张某甲一声媳妇。接着从外面进来两个男子,其中一个叫小锋(丰雷雷)的进来后与张某乙、文某争得厉害,老板让他们出去。小锋听后就喊张某乙到别处说去,他说话语气有点冲,陈俊虎就朝小锋踢了一脚,两人就打起来,张某乙、文某准备上前帮忙被我拦住。我刚走到小锋对面,他一只手打在我腹部,我踢了他一脚,接着我感觉腹部一热,用手一摸是血。小锋已向外跑,我对张某乙说我被捅伤了,后把我送到中医院。2、证人文某证实:2013年9月18日晚,我与张某甲一起来到“来御来”小吃店。张某乙对张某甲开玩笑说了句“媳妇,来抱一下”。这时站在一边的一个穿黑色T恤衫的男子不知怎么和张某乙吵起来了,我在一边坐着,吵了一会,张某甲劝双方说算了。两三分钟后,陈俊虎往穿黑色T恤的男子肚子上踢了一脚,潘某也踢了一脚,那个男子掏出一把匕首朝潘某的肚子上戳一刀,转身朝谷一中方向跑,我和张某乙见潘某腹部被戳伤,就把他送到医院去了。3、证人张某甲证实:2013年9月18日晚,文某约我到“来御来”小吃店,在门口处张某乙看到我后,一只手搭在我肩膀上对门口的三四个男的说:这是我媳妇。突然看到我男朋友唐海龙的朋友小锋(丰雷雷)用手指着张说:你在说一遍,哪个是你媳妇?双方争了起来。我看他们要打起来,劝他们说:都是玩得好的,别冲动!这时张某乙拿了两个酒瓶出来说:来搞!小锋看到后向外跑,张追了一会没有追上转来。这时潘某说他被戳了。潘某松开捂着腹部的手,手上都是血,张小飞赶忙将他送到医院去了。4、证人张某乙证实:2013年9月18日晚,文某约张某甲到“来御来”小吃店,在门口我把张某甲的肩膀拍了一下说:媳妇,你咋来这晚。说完,旁边来了两个男的,其中一个说:妈的个X,你刚才说啥子?我说:我说啥子管你啥事?我说完,他们要戳我,我扭身朝餐馆里跑,拿了两个酒瓶出来,潘某站在门口用手捂住肚子说被戳了。我一听忙扔下酒瓶在门口处捡了一根木棒子,我看到那两个男子朝谷一中方向跑,我没有追上,返回后将潘某送到医院治疗。5.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谷)公(法)鉴(活)字(2013)3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潘某胃破裂、十二指肠降部贯通伤、胰头裂伤,腹腔内积血3000ML,医院行手术治疗,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67、68、72条之规定,潘某损伤已构成重伤。6.张某乙、文某对12张照片进行辨认,认出6号照片上的人为2013年9月18日用匕首戳伤潘某的人为被告人。7、伤情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案件相关情况。8、被告人丰雷雷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提交的证据有:1、医疗费单据23张,证实住院70天,花医疗费92035.90元。2、出院记录2份、诊断证明3份,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潘某在谷城县中医院、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及出院休息情况。3、鉴定费发票1张,金额840元,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潘某为鉴定所支出。4、谷城银城法医司法鉴定所谷法医司鉴字(2014)第11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潘某构成九级伤残。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丰雷雷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丰雷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巳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畴,故在本案中不予审理。主张的鉴定费与残疾赔偿金有关联性故亦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丰雷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二、被告人丰雷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13014.30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孙合琴审判员 杨汉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