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张凤与彭昌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张某,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彭某,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田代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