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中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广播电视总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海中法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亚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益就,海南雨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杨,海南雨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法定代表人丁辉,台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1.1598万元,执行申请费为4.9516万元,合计476.1114万元。2014年6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在执行标和执行费用的范围内对其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476.1114万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广播电视总台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姿玲审 判 员 胡 猛代理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戚欣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