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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岳立荣与孟祥霞、孟祥云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立荣,孟祥霞,孟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岳立荣,农民。被执行人孟祥霞,农民。被执行人孟祥云,农民。本院在执行岳立荣与孟祥霞、孟祥云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祥霞、孟祥云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