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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海法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滕友利申请执行潘洪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执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滕友利,男,汉族。被执行人:潘洪进,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津海法执字第127-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潘洪进所有的牌照为津******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洪进所有的牌照为津******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白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