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郝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某某,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程某某申请执行郝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郝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郝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县吕村支行存款1500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秀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