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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执行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李春榕与陈曾兰、张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榕,陈曾兰,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仓执行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榕,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薛小妹,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曾兰,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张元,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春榕与被执行人陈曾兰、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3)仓民初字第4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曾兰、张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曾兰、张元所有的银行存款1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伏发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程 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学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