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任容祥与魏廷琼、郑永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容祥,魏廷琼,郑永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47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容祥,女。委托代理人:梁火燊,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廷琼,女。委托代理人:田华山,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沛,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永灶,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栋*楼**栋802、804。组织机构代码:89218633-X。负责人:尤程明。上诉人任容祥因与被上诉人魏廷琼、郑永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三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收到上诉人任容祥上诉状,并于2013年12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任容祥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