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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楚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牛银贵诉李学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银贵,李学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楚民初字第172号原告牛银贵,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李学军,男,1969年4月26日生,汉族。原告牛银贵诉被告李学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原告牛银贵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银贵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银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银贵负担。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