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楚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牛银贵诉李学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银贵,李学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楚民初字第172号原告牛银贵,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李学军,男,1969年4月26日生,汉族。原告牛银贵诉被告李学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原告牛银贵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银贵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银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银贵负担。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