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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任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任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1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1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6917-8。负责人欧建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涌,该支行员工。被告任莉,女,汉族,1988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被告任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潘 登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