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元执行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吴家胤与刘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胤,刘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吴家胤,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刘晶,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吴家胤与被执行人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1)元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晶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55218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晶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没有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等。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执行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元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阙翔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