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宁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邢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宁民初字第136号原告邢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的撤诉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