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李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青岛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传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传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青岛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新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永军,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洋,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传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传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吕传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传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超人民陪审员  张筱萍人民陪审员  邵延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