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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邱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红日不绣钢有限公司与宁波德硕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红日不绣钢有限公司,宁波德硕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邱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红日不绣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99694-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顾家村。法定代表人:章国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俊,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德硕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8053134-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工业区金腾路12号。法定代表人:戴雄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红日不绣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德硕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红日不绣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德硕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95元,减半收取1897.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本案诉讼费3317.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红日不绣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宏良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