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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江汉分公司与姚望成、李再玉、何桂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江汉分公司,姚望成,李再玉,何桂林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36-2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江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82号柏龙大厦。负责人张文杰,总经理。被告姚望成。被告李再玉。被告何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江汉分公司与被告姚望成、李再玉、何桂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江汉分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江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江汉分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其他诉讼费用138元,合计1252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江汉分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倩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