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袁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媛,徐州市天澳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睢执字第00249号申请人袁媛。被执行人徐州市天澳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八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魏权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光。申请人袁媛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天澳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睢民初字第02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市天澳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杨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袁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然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有效执行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睢民初字第02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胜代理审判员 温海亭代理审判员 郑 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夏惠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