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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卫平,上海黄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成苗,铜陵市郊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其委托代理人汪卫平、被上诉人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成苗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4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道云审 判 员  珠 容代理审判员  戴瑞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郎继栋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