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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垦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建峰与东营建新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峰,东营建新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陈光学,宋清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垦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峰。被执行人:东营建新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学,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光学。被执行人:宋清照。申请执行人王建峰与被执行人陈光学、宋清照、东营建新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垦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陈光学、宋清照、东营建新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建峰借款180000元。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王建峰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查到其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垦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玉成审判员  褚 涛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汤守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