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兴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赡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兴执字第48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45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7日,住四川省宝兴县,系申请人之子。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宝兴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法院立即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其母亲李某某赡养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到法院处理本案,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盐井信用的帐户上的存款1850元(大写壹仟捌佰伍拾元整)至宝兴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户名:宝兴县财政局,开户行:农行宝兴县支行,帐号:22547101040002335。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严锦蓉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