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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金权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06号原告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先安,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勇,该公司经理。被告杨金权。被告陈洪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金权、陈洪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80元,减半收取19240元,由原告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