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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刘XX与邓XX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邓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刘XX,女,生于2002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法定代理人刘XX,男,生于1968年10月19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学闽,系安县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XX,女,生于1977年3月2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刘XX诉被告邓XX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睿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