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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6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吴伟红与郑雪华、吴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红,吴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653-1号原告吴伟红,男,汉族,工人,住永定县。委托代理人陈梅珍,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东伟,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红与郑雪华、吴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红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东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伟红以被告郑雪华与吴东伟已于2006年12月30日办理离婚手续,被告郑雪华于2012年9月5日向原告吴伟红借款时已不是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红撤回对吴东伟的起诉。审判员  江晓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宗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