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6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吴伟红与郑雪华、吴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红,吴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653-1号原告吴伟红,男,汉族,工人,住永定县。委托代理人陈梅珍,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东伟,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红与郑雪华、吴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红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东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伟红以被告郑雪华与吴东伟已于2006年12月30日办理离婚手续,被告郑雪华于2012年9月5日向原告吴伟红借款时已不是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红撤回对吴东伟的起诉。审判员 江晓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宗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