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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黑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黑民初字第233号原告辛某某,女,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牟某某,男,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