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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刑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崔建斌盗窃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建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832号罪犯崔建斌,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0年8月30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资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崔建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3日交付执行。2010年9月2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3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车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自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累计考核分76.6分。2012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建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建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