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执民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蓝伟波与钟军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蓝伟波与被执行人钟军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2013)丽莲商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蓝伟波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元,未受偿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丽莲执民字第1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任 军执行员 陈彦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